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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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客户
年满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个险别投保,不得同时投保。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第(二)款综合保障约定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伤残保险金。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被保险人的已有伤残,应在鉴定时予以剔除。
三、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保险期间
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但最长以五年为限。
分为个人及团体两类。团体产品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在境内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亦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投保条件的旅游者及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投保本保险。投保时需有与被保险人正式旅游合同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证明和资料作为投保本合同的条件。
(一)保险责任
包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及医疗补偿部分:
1、意外伤害保障部分
(1)身故保险责任
(2)伤残保险责任
2、医疗补偿部分
(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进行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医疗补偿保障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之日起90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目标客户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合法用户。
二、保险责任
(一)伤残、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身故。
(二)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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