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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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标的
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二、保险责任
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保险责任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一切险保险责任
承保全损险原因所造成保险船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因保险船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共同海损和救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3、施救: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三、保险期间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四、基准费率
一、承保区域
(一)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二)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
二、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般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8、求助费用;
9、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
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一、保险标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二、保险责任
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保险责任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二)一切险保险责任
承保全损险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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