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1-4类费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7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7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对被保险人因治疗重大疾病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2、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因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及非因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统称为合理医疗费用。
合理医疗费用种类及其对应的治疗方式说明如下表所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发生的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每次治疗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已获得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每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治疗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非因重大疾病合理医疗费用-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已获得的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