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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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 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终末期肾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申康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终末期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五类症 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不包括第 180 天)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并发症保险金;其后,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的每一个并发症确诊之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继续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包括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
(2) 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二、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际实施 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癌症手术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对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癌症手术给付的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的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癌症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之日起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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