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产品
一、目标市场
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主要针对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其从事施工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第一个强制性保险,因而也为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外部展业环境。
二、产品特点
1、保险责任简洁,保费低廉。
2、手续简单、投保方便,针对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不需提供人员清单。
3、保险费可视风险程度不同而上下浮动30%。
4、可为投保人提供保期顺延,如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的,书面通知保险人就可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5、投保人的资质,主要看投保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施工监理方。
6、按人员投保:投保人数必须占投保时在册人员(以工资发放单及劳动合同为准)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按施工面积投保:施工合同(包括附属合同、追加合同等)中列明的工程建筑总面积。 
按工程造价:施工合同(包括附属合同、追加合同等)中列明的工程总造价,合同中涉及的分包部分也应计算在内不得在合同总造价中剔除。
三、条款简介
1)投保人: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的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2)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与投保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例如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工人、采购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100%给付保险金。
意外残疾: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开工、建筑施工合同已签订、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一)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二)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续保时,原则上原承保条件不变。
(四)如保险期间未结束,原工程项目更换施工企业,应重新评估新的施工企业并计算剩余保险期间应交保费,与原剩余期间保费相比较,多退少补,退费部分不收取手续费。
(五)投保时需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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